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祥坤吉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执4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营祥坤吉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银行利津支行66×××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