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36号
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开发区东二路306号赛拉维广场7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0420824G。
法定代表人:未志刚,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担保人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8121********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