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赵海岛,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