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凤台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狄小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其一审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一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泰安鼎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