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艾利瑞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50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艾利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锦红,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艾利瑞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艾利瑞化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54305.74元及利息(其中以1281590.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271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合计115138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艾利瑞化学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垫付的20138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19;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合计95000元,由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以2024043元结算,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案外人江苏凯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12幢的14套房产(分别为801室、802室、901室、902室、903室、904室、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做执行担保,执行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除不动产以外其他财产的冻结及查封(包括股权及银行账户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经查封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