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693号
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科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朋举,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86539525,住所地南通市府东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维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凤,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破产清算管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韩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佑,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策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