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097号
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9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泉溪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泉溪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溪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元,由泉溪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