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097号 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9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泉溪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泉溪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溪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8元,由泉溪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