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45号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9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31715.3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泉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7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679元,由泉溪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