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9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民初3593号
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安装公司)与被告苏州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鸿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安装公司诉称,2014年2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其承包位于苏州市××路与××路交叉口木渎影视城12号楼苏州我爱我家建材家具家居体验馆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总价为38万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有19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9万元及违约金52.725万元。
被告苏州鸿洋公司辩称,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其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方支付原告余款19万元,但原告仅为其做了消防图纸的设计备案,且备案未通过,未对该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亦未完成消防验收,故其不应支付原告余款19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苏州市××路与××路交叉口木渎影视城12号楼的苏州我爱我家建材家具家居体验馆消防改造工程,具体承包范围:消防改造及申报工程,具体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审设计、出图、装修套图框、消电检、装修材料检测、消防设计申报、消防报验收;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38万元,为该项目取得消防合格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支付50%作为工程预付款,取得消防支队(大队)消防安检合格意见书一周内支付工程尾款;如一方未按约定期限或要求履约,每逾期一天,向守约方赔付合同总额的0.5%。2014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9万元。
另查,2014年7月29日,被告授权原告向苏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2014年8月8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就上述备案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消设查字【2014】第0030号),载明: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请苏州鸿洋公司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向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复查。2014年9月22日,被告与案外人苏州宁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消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宁泰消防公司承包涉案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店内装修消防工程的安装、店内装修消防图纸设计、消防图纸申报审核及验收;工程造价为3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苏州鸿洋公司拿到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移交全部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并由宁泰消防公司出具等额工程安装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0万元;本工程自合同签订开始起,40日内施工结束,并领取消防许可证。2014年10月21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设复字【2014】第0036号),载明:苏州鸿洋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的消防设计图纸,经备案检查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苏州鸿洋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进行修改后,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复查,经复查,认为原有问题已改正,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2014年11月4日,苏州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备字【2014】第0124号),载明涉案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通过,依法核发备案凭证。2014年11月7日,被告拿到苏州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涉案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5年2月5日,被告将30万元工程款支付宁泰消防公司。
庭审中,被告称就涉案消防工程,原告仅为其向苏州公安消防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但未通过,后其与原告就消防设计整改多次进行沟通未果,故其迫不得已与宁泰消防公司以30万元的总价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消防工程施工改造、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申请均系宁泰公司为被告提供的。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其应在原告为其取得消防支队(大队)消防安检合格意见书一周内支付工程尾款19万元,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9万元。原告称其为被告向苏州公安消防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确实未通过,但涉案工程的消防改造是其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之前已完成,后期的工作未做的原因系其与原告就消防设计的整改意见多次沟通未果所致。
以上事实由《消防施工合同书》、《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消防施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合同书明确约定原告承包涉案的工程范围包括:消防改造及申报工程,具体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审设计、出图、装修套图框、消电检、装修材料检测、消防设计申报、消防报验收,且被告支付余款19万元的前提系原告为被告取得消防支队(大队)消防安检合格意见书,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能够确认原告为被告申请了涉案消防工程的设计备案,但未通过,后期的工作并未展开。关于涉案消防工程的改造是否系原告完成的问题,原告虽称涉案消防工程的装修改造系其完成的,但被告对其并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工程系其完成,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9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87元,由原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