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691执1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集团)与被执行人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5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仲裁裁决,**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装集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43949.48元;案件受理费27681元、处理费830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85元,由**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查封了**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山××地花园××幢母子车位12个、D1幢车位32个,查封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25日;查封了**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山××地花园××室不动产一处,查封截止日期为2027年1月29日。 二、2023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安装集团将258万元工程款转让给案外人***,**公司仍需向安装集团支付余款,该债权余额**公司承诺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保证案外人***取得优山美地名邸22幢302室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权;南通融汇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南通和融置地有限公司为(2023)***字第50号裁决书及和解确定的**公司对安装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如**公司未按和解期限支付余额,或者**公司其他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如将来破产)撤销或者解除和解协议(抵押手续)的,均视为违约,安装集团有权按照***裁决内容执行及执行担保方的全部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双方现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苏0691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