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行者第二综合厂、*让让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3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常堡组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第二综合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行者第二综合厂归还申请人202700元,西安市临潼区行者第二综合厂以175000元为基数,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计付利息,*让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30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让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让让逾期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让让以西安市临潼区**沙发厂名义与陕西博诚窗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市临潼区行者第二综合厂厂房转让协议书,陕西博诚窗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应给付***的转让费10万元。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让让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3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