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699号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寇飞,系街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锋,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街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梦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杜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珩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相桥街办)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相桥街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街道XX街道路、排水工程”相关工程施工资料,以备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所需,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辖区内道路改造,XX道XX街道路、排水工程,被告遂承建该工程,2012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案涉工程截止目前未收到被告移交的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未能提交案涉工程合同,经调查了解,双方间也没有订立口头的建设施工合同,双方也并非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亦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建设方、施工方等主体要主张权利应以合同及法律为依据确定权利义务主体,然后依法进行主张,否则无论提出移交工程资料或支付工程款均难以成立。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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