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瑞鑫冠鸿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4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柳州市丰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商住楼1栋2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瑞鑫冠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9-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丰城贸易有限公司、柳州瑞鑫冠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2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