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2634号
申请人: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1-346。
被执行人: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05室。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63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787155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希宏
执行员 姜姗姗
执行员 杜庆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