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53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1-346。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盛,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晶。
申请执行人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02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965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08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希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姗姗
书 记 员 张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