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306号
原告:***,女,汉族,1935年3月2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东翰,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1-3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08902362。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洋,辽宁东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易,辽宁东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牙克石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汇达环境清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彦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