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中科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41175号
原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白堤路美湖里8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一产业园高新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左向红,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德天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09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