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1373号
原告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萍
书记员 杨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