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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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西宁立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378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共计433780元;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21年11月15日,本院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43378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宁立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费用433780元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6407元,已由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2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