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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某某、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2民初633号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7455712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94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4965J。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