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2民初633号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7455712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94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4965J。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