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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218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平安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海东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