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321执139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甘032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向本院交纳案款33083元,又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交清案款及诉讼、执行费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杜治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