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6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XX分,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花,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2011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五里铺3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分、方艳花、***与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XX分、方艳花、***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控和申请人查找被执行人单位法人代表及住所地经常更换、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分、方艳花、***于2018年9月6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XX分、方艳花、***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