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分。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艳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从前。
上诉人XX分、方艳花、***为与被上诉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从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指令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被告*从前虽然和死者***系夫妻关系,但是他也是死者***死亡的电梯井的施工工程承包人,与被上诉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安装合同工程》,依据法律规定,***与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对该侵权行为均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将***列为被告,并选择由其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院审理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上诉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故侵权行为地法院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有两个被告,分别是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和吴从前住所地人民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上述分析,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从前住所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且该院已经受理本案,故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