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日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79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甸街3号4-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明日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