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02民初506号 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住所地武汉市琴断口街***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0010344。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27175343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与被告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人造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淑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发人造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尾款96000元及违约金1920元(以96000元为基数,违约金为19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评估费4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膏矿矿山地质环境一期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及施工、监理、管理资料整理工作,开展恢复治理工程设计等内容,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160000元,原告履行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64000元,尾款96000元至今未付,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12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湖北地质环境总站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评估报告,被告支付评估费40000元,并约定了违约内容。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双方确认欠合同款本金136000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承诺。 被告天发人造板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终审成果报告,违约在先,被告支付尾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不应向原告支付96000元,且被告也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2、关于原告要求评估费40000元无异议,但违约金计算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关于涉案项目于2018年已经由政府关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A1企查查网站截图、A3《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记账凭证》、《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资金结算中心内部收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内部收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A2《技术服务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承担支付余款96000元的合同责任;若被告拖欠项目款,每延迟10日,应支付相当于拖欠项目款2%的违约金,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是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结合证据A5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能够相互印证欠款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证据A4《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000元项目款,若被告拖欠项目款,应按日交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仅对违约金有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A6《关于***膏矿所欠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账务的承诺》,拟证明***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以被告名义作出的还款承诺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已完全履行两份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及还款承诺函以约定向原告支付两笔合同欠款共计1360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B1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膏矿山关闭的批复,拟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3月24日关闭,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仅能证明***膏矿山因政策原因关闭,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北地质环境总站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评估报告,被告支付评估费40000元,合同第5.7条约定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从应付款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按日交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即被告)委托乙方(即原告)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膏矿矿山地质环境一期恢复治理工程实物及施工记录整理资料。2、技术服务的内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一期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一期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实物工程、施工记录等整理完善施工资料、监理报告及管理资料。”。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技术服务费总金额160000元,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总额的40%,提交资料及终审成果报告后一周内付清项目技术服务费余款96000元。合同签订后,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4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履行了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荆门市天发公司和***膏矿共欠湖北省地质总站设计费136000元,具体数以双方财务账为准。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政府补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北地质环境总站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是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是否应支付合同余款的问题。被告抗辩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终审成果报告违约在先,合同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文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终审成果报告的出具单位并非原告,应当是被告准备相应材料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该终审成果报告。且被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确定了原、被告之间的未付款金额以及付款时间,应视为其认可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合同未付款96000元及评估费40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技术服务费违约金1920元,该违约金约定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评估费违约金,原告主张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本院认为该约定虽符合合同约定,但违约金约定较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服务费96000元及违约金1920元; 二、被告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评估费4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荆门市天发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员  刘淑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