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江苏怡洋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1125号
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玲玲,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怡洋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菜园村8组。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怡洋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冉
书 记 员 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