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海保劳动服务部、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海保劳动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五组。
经营者:陈海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男,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海保劳动服务部与被告昆山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海保劳动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计1920.50元,保全费1405元,合计3325.50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海保劳动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于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