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5民初678号之一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康桥里34-108-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保全费3690元,合计8760元由原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