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盛炎、安徽兴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100号
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26484(1-1)。
法定代表人:杜兴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炎,女,199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兴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颖**振兴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6H9Y1B(1-1)。
法定代表人:盛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炎、安徽兴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被告盛炎、安徽兴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