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770号
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2056Y。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26484。
法定代表人:杜兴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郝芝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双方争议较大,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李丛芝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