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1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剑 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 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