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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25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26484(1-1),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8855041-0,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城南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88139.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21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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