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03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3205-6。
法定代表人:*红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151832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