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3民初77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诉讼中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诉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各自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本诉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反诉原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芝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