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3民初771号
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双方争议较大,被告阜阳市节能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