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22执291号之七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固阳县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固阳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222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