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林格尔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74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正红,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林格尔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池成湖,该水务局局长。
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林格尔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7元,减半收取计4288.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君子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