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51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淑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