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51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