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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23号 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喆,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3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76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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