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与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3511号
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婷、张镇,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50698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完家山金林碧水住宅小区**幢。
法定代表人:叶晓峰。
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后,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偿还了款项,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5.5元,由原告昆***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余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