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5执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字第0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352794.2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行标的因申请执行人计算错误,应调整为1334551.34元,执行费同时调整为1574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8721.2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745元,汇付申请执行人1334551.34元,余款18424.93转入关联案件(2023)苏05执76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