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644号 申请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完家山金***住宅小区A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昊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