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智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智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842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00565711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曾洋(实习),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智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72975U
法定代表人:杨菊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云投中心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智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8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普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