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28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任洪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永平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联盟路**海峰花园******,现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洪涛诉被告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928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原审被告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任洪涛砂石料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0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告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任洪涛遂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责令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任洪涛支付货款19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申请执行费21400元,合计19433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为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公司高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实际控制资金227253.46元。2019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意见”,提出因公司暂时经营困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10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任洪涛砂石料款100000元(由法院从冻结账户中扣划),余款1800000元待永平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拨付后一次性支付;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县人民法院解除已采取的账户冻结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4日,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300元(含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3300),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案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已就案件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案件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因执行本案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应一并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8执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和解协议,工程款拨付后及时支付余款。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