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罗群与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822民初1144号
原告:罗群,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81604E。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26号海峰花园2幢1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罗群与被告云南路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罗群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群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罗群负担。
审判长刀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