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财保45号

申请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于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73884245D。

法定代表人:李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建彬,河北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7190T。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7975.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97975.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