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2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7190T,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
委托代理人:顾森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8271元及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44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24元(已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经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12000元计(含诉讼费、利息),由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履行112000元,余款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苏068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顾洪健审判员黄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梅
书 记 员 季   凯   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