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7日生,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251977190T,地址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
委托代理人:顾森林,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6119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78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11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仍未履行完毕,也未报告财产。2021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代***支付申请执行人***56万元,分别于2022年1月6日前支付26万元,余款26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56万元付清后,其余部分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若被执行人未在前述期限内足额履行,则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因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约定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中止执行。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但其财产不足以即刻清偿全部债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可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苏068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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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卫国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郁欣晨
法官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陈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