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3180号
申请执行人:***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宏伟,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任执行董事。
***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70000元。因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日、11月9日、12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无购买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的存款(2022年12月2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1年11月8日,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收入,在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在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不动产登记。
四、2021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少庭
执行员  刘丰超
执行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亚楠